乌审旗红十字会募捐款物接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推进红十字会工作规范标准化,运行公开透明化,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乌审旗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捐款物是指红十字会依法募集的资金和实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服务和财产使用权。
第二章 募捐款物的接受
第三条 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募捐,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款物。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一经确定捐赠及时办理捐赠手续。
第五条 接收捐赠款物,要进行登记,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方应提供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方可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外出接受款物,必须2人以上。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有明确意向的捐款,不得擅自改变捐款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也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可根据旗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使用时坚持“救急”、“济困”、“量入为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备灾救灾、救助贫困学生、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等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八条 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物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严格采购程序,保证手续齐全,合规合法。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除了分管领导,需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验收物资需两人以上。
第十条 救助款物的使用、分配,需召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款全部进入救助金专项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捐赠款利息计入本金;接受捐赠物资,要进行登记、验收、入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和项目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材料等,所有资料都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使用完毕,要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每年邀请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捐赠名单、救助名单、接收使用基本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乌审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