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乌审旗红十字会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乌审旗红十字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本制度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组织机构分为决策、管理、监督和执行四个层次。
第三条 党组会职责:党组会是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重大项目采购进行集体决策;审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授权相关科室监督、执行。
第四条 采购管理岗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单位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各股室编报采购预算,配合采购需求股室录入采购计划。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五)负责建立采购合同台账、定期完成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条 采购需求科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采购管理岗进行采购项目市场调研、询价、评审和论证等前期工作。
(二)对采购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项目需求及技术指标配置。
第六条 采购监督部门派驻纪检组对采购过程是否规范以及项目验收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预算编制及使用原则“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采购计划以采购预算为基础并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按采购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定额实施采购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相关科室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本科室采购预算,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经办人方可移交财务进行汇总。
(二)汇总后的采购预算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会集体讨论。
第四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九条 采购需求是指本会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二)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条 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
(二)该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
(三)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发布公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类别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三)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功能及对应的性能要求、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履约期限、地点、方式等能够实现采购目的的全部内容。
(四)对采购需求所提意见的反馈方式及相关要求。
(五)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所产生的书面材料及音视频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作为业务档案存档。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在电子卖场直接进行采购或者采用也可通过网上竞价方式执行采购,采购合同要进行无过程备案。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电子反拍方式采购。
(三)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的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通过电子卖场询价或线下比价采购并无过程备案;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下,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位按照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无过程备案,自行采购的行为。
(一)办公用耗材采购
1.由采购需求股室提出采购需求。
2.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3000(含)元以上的须上党组会审议。
3.财务划拨预算指标,采购岗在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计划。
4.3000元以下的采购通过电子卖场和线下直接选择供应商采购,3000(含)以上的在线下通过比价/议价方式选择供应商,电子卖场通过网上竞价/询价/方式选择供应商执行采购。
5.采购回来的物品要做好台账登记。
(二)服务类、固定资产类、工程类采购
采购需求部门填写《采购审批单》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详细参数,采购金额3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采购管理岗可直接采购。采购金额3000元以上的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采购管理岗/采购小组采取比价方式执行采购。
第十五条 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协议,合同一年一签一结算。
第十六条 自行采购比价采购程序:
(一)由采购管理岗/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研选择至少三家有资质的供应商,让其报价。
(二)采购管理岗/采购小组接收供应商报价资料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管理岗/采购小组确定供应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采购结束,采购管理岗/采购小组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定期移交档案管理岗存档。
第十七条 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外的,原则上不进行拆分,统一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第三方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岗要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一式三份,采购岗、供应商应各留存一份,财务报销留存一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云平台进行公示(涉密内容除外)7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云平台进行备案。
第六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实行责任制。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管理岗组织采购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组成人员:需求经办人、采购管理岗,资产管理岗、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质量验收。采购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采购合同、运输单据、发票、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要严格按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四个方面进行验收,如实做好验收记录,确认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单(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参与前期招标采购及合同审定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费用结算,销售商可凭正式发票和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定期结算,原则上不得积累。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管理岗要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审批单、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及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制度、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单(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保存,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采购质疑答复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询问,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单位收到质疑书即为受理,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由单位对质疑进行答复,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处理中,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8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乌审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